近日,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要求:从2021年8月1日,相关地区所有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建设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步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一)从2021年8月1日,株洲市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经开区所有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渌口区应不迟于2022年1月1日开始,禁止施工工地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时限,严格组织实施。
(二)本通知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河沙、山沙(含机制砂)、袋装水泥、散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现场搅拌砂浆:
1.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2.因道路等原因,预拌砂浆无法输送到施工现场的;
3.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
4.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四)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规范预拌砂浆生产监督管理
(一)预拌砂浆生产应当符合湖南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T002-2010)以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预拌砂浆企业应当按照《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设立符合各种条件的试验室。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预拌砂浆企业应配置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且与株洲市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追踪与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联网。
(二)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示制度,凡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预拌砂浆产品,按照《株洲市建设节能产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公示。
(三)引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绿色建材标识管理导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线建设和生产,支持企业进行绿色建材星级标示申报。
(四)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卫生管理规定。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报表。
三、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预拌砂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企业,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施工现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查验预拌砂浆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试、产品备案等文件,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对预拌砂浆的价格指导,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材料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标示使用预拌砂浆要求,并确定其品种和等级。
(五)施工图审查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标示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未设计标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不予审查备案。
(六)监理单位负责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违反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不得签署同意文件,并要求施工单位和预拌砂浆供应单位改正。
四、开展宣传和教育培训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和网络向全社会积极宣传预拌砂浆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努力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定期组织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分批、分期对建设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五、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8日
来源:建筑工人联盟